问题 | 保护伞量刑的标准 |
释义 | 党员干部、其他行使公权的公务员知道自己避难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和集团,避难等行为的影响很差,带来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作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包庇行为,通常称为保护伞,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利用职务容易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适当处罚。包庇,包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共谋,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认定保护伞,主要是因为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没有警察,没有事件,没有立案,没有搜查,没有证据,没有逮捕,没有诉说,没有自由变更强制措施,撤销事件,在事件中逃跑,泄露事件,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报,帮助逃避处罚的黑恶势力成立的公司,企业进入股票分红,合作经营,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勾结,共同犯罪,在等方面进行审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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