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合同备案去什么部门 |
释义 | 施工合同备案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但施工合同备案已经取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一、施工合同备案改革的工作通知有哪些? 1、取消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承发包行为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规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应存放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备查。 2、取消进津建筑企业信息登记。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进津企业,无需办理进津信息登记手续,即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活动。进津企业可根据自身承揽业务需要,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提交相关信息。 进津建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执法监察机构要增加日常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4、实行严格的市场清出制度。继续强化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实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和公开曝光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同时,企业违法事实通过本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进津建筑企业违法违规的,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