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撤销权,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在一定期间内请求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风险提示:企业行使抵销权的注意事项:债权债务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可供抵销的债权是指有执行力的债权,欠缺执行力的债权不可抵消,不仅如此,双方的债务必须均已届清偿期。对于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可在破产清算前抵销,但所得的期限利益,应在债权中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