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水污染对环境危害如下: 1、对环境的危害,导致生物的减少或灭绝,造成各类环境资源的价值降低,破坏生态平衡; 2、对生产的危害,被污染的水由于达不到工业生产或农业灌溉的要求,而导致减产; 3、对人的危害,人如果饮用了污染水,会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癌变、传染病及其他一些奇异病症,污染的水引起的感官恶化,会给人的生活造成不便,情绪受到不良影响等。 4、水污染导致生物的减少或灭绝,造成各类环境资源的价值降低,破坏生态平衡。人如果饮用了污染水,会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癌变、传染病及其他一些奇异病症。 水污染防治措施有以下: 1、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理,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2、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性液体、碱性液体或者剧毒废液; 3、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4、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5、加强水源调配方面的研究 水资源不足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因素,河水不流,水质就会恶化。 6、应加强水源调配方面的研究,如何既节约水源又保护水环境是必须研究的课题。建设一批污水处理厂,应加强处理水的应用,处理厂与输水管道应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将处理后的洁净水引入河道,这样既节约水资源又可保护水环境。 综上所述,破坏生态环境。人类生活污水的排放,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水中藻类等植物疯长,水体溶解氧下降,甚至出现无氧层。以致使水生动植物大量死亡,水体发臭形成“死湖”、“死河”、“死海”,进而变成沼泽。这种水臭味大、颜色深、细菌多,这种水的水质差,不能直接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第十八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同时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