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将变化信息录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为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低保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3、区民政局负责低保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低保变更决定后,由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完成网上审批工作。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应与原始档案一同存档。 5、对于不符合条件而被终止低保的家庭,区民政局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送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决定书》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决定书》,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收回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