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四种,分别是: 1、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 2、欺诈; 3、胁迫; 4、显失公平。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所诉,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四种,分别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