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目前中国大陆和香港还没签订引渡协议,香港对于罪犯难以采取行动。所谓引渡,就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被其他国家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依照他国请求移交其进行审判或处罚的法律制度。表面上看,似乎只是对其他国家司法请求的一种配合,但实际上,引渡对每个国家来说,都是一项关系到本国主权、司法权和人权的大事。各国因司法理念和利益诉求的不同,一直存在著分歧。因此,在引渡问题上,各国一般都依照本国需要和通行规则设置了种种限制。很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引渡法裏设定了诸如本国国民不引渡、死刑不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等一系列法律门槛,以维护司法管辖权的完整和确定对人权的保护。由於引渡程式的复杂性,很多国家都把签定引渡条约当作司法协助的一项大事,但是由於司法体制和理念的不同,签定引渡条约的过程比进行引渡本身还要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