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据 2、扶养孩子的一方无理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证据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探望权的基本特征: 1、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权利 ; 2、探望权的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3、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4、探望的对象是不由自己直接抚养、未与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 二、探望的中止是什么: 1、必须以出现法定中止事由为条件; 2、提出中止探望请求的主体,既可以是未成年子女,又可以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可以是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3、有权作出中止探望的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