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北京购房新政策京籍已婚家庭北京只能拥有两套住房,北京单身家庭只能拥有一套住房,在京家庭名下拥有一套经济适用房的,暂停在本市购买住房。京籍家庭购房条件如下: 1、已婚京籍家庭(除通州外),无房的可购买两套住房,已有1套住房的可再购买1套; 2、单身京籍家庭(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家庭),在京无房的,可购买1套住房; 3、想在通州买房的京籍家庭,符合本市限购政策的前提下,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可在通州购买一套住房:已有1套住房、落户通州3年(含)以上的京籍家庭。已有1套住房、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社保或个税的京籍家庭。京籍无房家庭, 非京籍家庭购房条件如下: 1、在京无房且已连续五年在京缴纳社保或个税的非京籍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 2、若想在通州区购买房屋,还必须符合近3年在通州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的要求。 3、港澳台侨家庭购房条件是在京无房且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港澳台侨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 4、外籍家庭购房条件是持有工作类或记-者类签证在境内工作且无房的外籍家庭,可购买一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预约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没有约定定金条款,或者定金处罚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守约方要求赔偿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