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不能放弃民事权利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依照上述规定,民事主体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民事权利,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放弃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对民事权利的特殊行使方式。但是,对民事权利的放弃应当采取何种形式,法律似乎并无明确规定。 民事权利的放弃是民事权利主体的自主行为,他可以向义务方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而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作出,以便使相对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其次,采取默示方式放弃民事权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再次,权利人还可以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权利。 一、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二、怎么办理放弃遗产继承权公证 1、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管辖。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对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申请。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法继承他人遗产的的权利。因此,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3、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申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3)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根据规定,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公证,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及其放弃继承权将引起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公证处应将上述情况记录在公证笔录上,笔录应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对放弃继承权公证的审查和注意事项。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身份、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是否确实享有继承权;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受欺诈等影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存在; (3)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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