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监局对产品质量不合格怎么处理? |
释义 | 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监督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若超过规定期限仍不改正则公告曝光,再次复查不合格则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仍不合格则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法律分析 1、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 3、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4、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拓展延伸 质监局如何应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与管理? 质监局在应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与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他们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监督体系,通过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其次,质监局积极开展产品抽检和抽查工作,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严厉处罚,以警示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同时,质监局还加强了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建立了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此外,质监局还加强了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产品质量的提升。通过这些措施,质监局致力于保障市场上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结语 质监局在处理不合格产品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严厉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公告曝光、责令停业整顿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通过建立严格的质量监督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开展抽检工作,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质监局致力于保障市场上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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