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代管的人能够使用遗产吗 |
释义 | 主要看遗产代管人使用遗产的出发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所采对遗产的必要的处分措施,应当以不变更遗产的标的物或权利上的性质为限。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才可以对遗产上的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不得为这种行为。 属于遗产管理人在管理权限内的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为保存遗产所作出的处理遗产的行为;对死者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和行为;对死者生前的营业,有继续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此外,遗产管理人所作的处置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与继承人共同商量办理。 因此,如果遗产代管人在自己的管理权限内使用遗产,且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是可以使用的。 一、丧葬费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丧葬费不属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给付的数额时,超过部分不能从死亡抚恤金中扣除。剩余的丧葬费可参照遗产继承,但须照顾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具体理由如下: 丧葬费不是遗产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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