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依据 |
释义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股东可不可以是一个人 公司股东可以是一个人。 一个自然人可以投资建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有一人。此外还可以建立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立公司股东仅为一人的公司,承担责任方式是用公司的独立财产清偿债。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因素有: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2、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二、公司注册的股东决定是怎样的 公司注册的股东决定是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但只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草案的认可。一人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一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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