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则上不需要。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婚内夫妻之间所获得的以上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之间的转账都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归还。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如果您双方在离婚时协商一致进行归还,那么就还需要进行偿还;如果在离婚时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需要由法院根据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如果夫妻在婚内约定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个人事务的,夫妻可以签订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合法有效,离婚时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处理。如无该约定,那么该款项不属于借款,无须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