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
释义 | 《著作权法》规定,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但编剧、导演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报酬权。同时,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行使其著作权,不受影响。制作人的权利包括复制、放映、播放、发行和改编等。剧本、音乐等作者的著作权与整个影视作品的关系无关,可以单独使用。 法律分析 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制作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复制权,即制作拷贝的权利,包括转换录相带用于电视播放; 2、放映权,将影视作品公开上映的权利; 3、播放权,通过电台、电视台将影视作品的影像、声音或者声像同时播放的权利; 4、发行权,即将影视作品的复制品以出售或出租方式推进流通领域的权利; 5、改编权,将影视作品戏剧化、小说化、美术化。 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其作者有权单独使用其作品。这些作品指剧本、音乐等,单独行使著作权指脱离影视作品以其他使用方式加以使用。如:剧本可以作为文字作品的刊物上发表,音乐可以出歌曲集或在别的作品中再使用。剧本、音乐等作者的著作权不因其作品与整个影视作品的关系而受到影响,剧本、音乐等不管是专门为电视、电视或录像创作的,还是后来加进去的,作者都享有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拓展延伸 电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纠纷解决 电影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是指对于电影和影视作品所表现出的创作性内容的法律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归属于作品的创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通常情况下,电影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电影制作公司或制片方,因为他们为该作品提供了资金、设备和人力资源。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创作者也可能享有著作权,例如独立制片人或个人创作者。当涉及到著作权侵权纠纷时,受害方可以通过起诉侵权行为、要求停止侵权、索赔损失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并做出相应的裁决。因此,保护电影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以及解决侵权纠纷,对于维护创作者的权益和促进创作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结语 电影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者所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报酬权。此外,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著作权的归属对于保护创作者权益和促进创作产业发展至关重要。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电影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是维护创作者权益和推动创作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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