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未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由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对到龄未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人员(人大常委、政协委员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延长退休年龄规定的,单位按规定补办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符合延长退休年龄规定的,单位立即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发现社保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保待遇的,社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不退还的,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