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抵押物拍卖清偿后余额归抵押人。抵押财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余额部分,可再次抵押但不得超额。设定抵押时,应确保抵押物价值大于等于债权数额,否则不能设定抵押权。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后,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清偿欠款后的余额,抵押人可以主张返还。此外,财产抵押后,如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则可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在设定抵押时,当事人应确保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否则不得设定抵押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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