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保护措施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一、抵押权人的有哪些处分权 1、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 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2、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 我国法律对抵押权人的处分权,几乎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在将来我国的民法典中应对之有完善的规定。 3、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人的消积功能有哪些 1、减少防止权 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我国法律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这是我国现行法上的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如果因请求停止上述行为而产生必要的费用,我们认为应由抵押人负担。 2、担保请求权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的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我国法律规定,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须注意的是,抵押物价值的减少非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如抵押人因此而获得损害赔偿时,抵押权人可在该赔偿限度内请求抵押人提供担保,若抵押人没获赔偿,则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替代物。另外,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物转让款来代替抵押物。 3、追及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追及权。当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夺时,抵押权人依法可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追及权使作为担保权基本效力的优先权得以保留,从而保全了抵押权。 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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