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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范围
释义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一、抵押物灭失的概念
    抵押物的灭失系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法定事由。
    抵押物的灭失,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绝对灭失,另一种是相对灭失。
    1、绝对灭失
    绝对灭失,包括事实上的灭失与法律上的灭失。事实上的灭失是指抵押物的基本形态已不复存在,如抵押物被拆除或在遭受不可抗力而毁灭等。法律上的灭失是指虽然抵押物的基本形态尚存,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抵押物不能再作为原权利的标的(如抵押物被国家征用等)。
    但是,抵押物的毁损是否也应属于抵押物的灭失呢?本文认为应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抵押物的形态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只有一定程度的损坏,只不过是其价值减少。如作为抵押物的房产被大风掀去房顶,作为抵押物的“长安”汽车被撞损、尚未完全报废。这些情况,抵押物不应视为灭失。另一种是抵押物的形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不仅其价值减少,而且从根本上丧失了其使用价值。如作为抵押物的机床虽尚有残存物但主要部件毁损,应视为抵押物灭失。
    2、相对灭失
    相对灭失,是指物理形态依然存在,仅价值发生替代。如抵押物被转让、出租等。
    抵押物绝对灭失,则无论是事实上灭失,还是法律上灭失,各国立法无不视其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事由。但在抵押物相对灭失的情形下,则有明显差异。既有赞成说又有反对说,还有折衷说。如日本民法典不仅承认抵押物绝对灭失情形的物上代位,而且承认抵押物相对灭失情形的物上代位。
    在抵押物相对灭失情形下,无论是抵押物转让的价金,还是抵押物出让的租金,均无需进行物上代位。因为基于抵押权的公示效力及追及效力,即使抵押物被转让给第三人,抵押权人仍可以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二、禁止作为抵押物的财产范围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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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3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