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当事人认定伪造病历 |
释义 | 在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病历等医疗文件必须经过双方在法庭上当庭质证,并通过质证确定病历的真实性。质证的具体要求如下。首先要质证病历的形式和格式。病历书写应符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包括病历的完整性、错误的修正方法、上级医生的审批方法、医生的签名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六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字迹。其次,病历内容要质证。注意病历内容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最后,确认病历和其他证据。病历作为关键证据很重要。当它不是唯一的证据时,诉讼中可能还有其他证据。因此,在法院质证和法官审查认定时,必须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确认,消除矛盾和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患者当事人经常否认病历的真实性,法官应该如何把握和认定?这里涉及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没有形式上的缺陷,经过质证也没有发现影响病历真实性的因素,但患者仍然否定病历的真实性。此时,否定病历真实性的一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否则法院应确认病历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件或者与物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视频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证明并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一方申请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笔录。病历属于其中提到的书证。病历原件可以在诉讼中使用,也可以在后者与原件核对后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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