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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无效的处理方法
释义
    夫妻一方或双方去世后一年内,根据民法典规定,生存的当事人或相关利益关系人可提出婚姻无效申请,法院应受理。法院受理后,如确属无效婚姻,将宣告婚姻无效并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纠纷。申请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重婚、未到法定婚龄或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等情况。对于同时受理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应先作出宣告婚姻无效判决后继续审理。
    法律分析
    在夫妻一方或双方过世后的的一年内,生存的当事人或相关利益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提出婚姻无效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4、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一、无效婚姻申请人有哪些
    1、无效婚姻申请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结语
    婚姻无效案件的相关规定表明,在夫妻一方或双方过世后的的一年内,生存的当事人或相关利益关系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提出婚姻无效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些申请,并在经过审查后,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对于离婚案件,如果涉及无效婚姻的情况,法院也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在作出离婚判决后,依法对婚姻效力进行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因此,婚姻无效案件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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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