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个人偷倒建筑垃圾处罚规定如下: 1、个人偷倒建筑垃圾给予警告并处罚金,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 2、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如下: 1、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3、含有铅、汞、镉、铭等重金属的物质; 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