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8条规定,对被判死刑案件的审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需要重审的,由省级以上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由该院派员参与合议庭审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发现定罪、量刑错误的,应当依法作出改判或者裁定改判。对于对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刑事案件,可以进行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8条:对被判死刑案件的审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需要重审的,由省级以上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由该院派员参与合议庭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