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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租赁合同是否需要公证
释义
    土地租赁合同能公证。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土地租赁合同是否专属管辖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土地属于不动产,因此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土地居间合同是否需要公证
    土地居间合同不一定必须公证,可由当事人约定进行公证。根据《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土地租赁经营合同是否专属管辖
    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财产公证后能否再次公证
    财产公证后,如果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可以继续公证。依据《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时,当事人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如果财产是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未婚能否做财产公证
    未婚的人能申请做财产公证。根据《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该内容由 于恒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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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8: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