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 广州 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公布的标准,无自有产权住房;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未享受过以下 购房 优惠政策(以下简称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法律客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