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法总则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 1、一般情况下胎儿出生之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