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有争议怎么办 |
释义 |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影响。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后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一、不动产交易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3、不动产权属证书,需要携带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和增值税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 5、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6、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7、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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