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1、起诉离婚后,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欠债一方个人承担。起诉离婚后的债务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欠债一方个人偿还。2、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