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统一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当原则上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资料,表明申请者具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条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前述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准予行政许可,颁发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说明理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