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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释义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12、双眼矫正视力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哪些情形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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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4: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