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高院交通肇事规定 |
释义 | 江苏高院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费收取的新规定详解2006年2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费的收取作了新的规定。该意见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该意见的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在江苏省内法院打官司需要预交的诉讼费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案件受理费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该意见第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每件交纳50元,要求赔偿金额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当事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因此按照30万的赔偿金额计,需要缴纳的案件受理费部分为50元+100000*1%+200000*0.5%=2050元另外,如果原告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则需要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根据该意见第五条第 (六)项的规定缴纳该部分案件受理费: (六)以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权益为诉讼标的的案件为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以5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需要缴纳的案件受理费部分为50+49000*4%=2010元。而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非财产案件统一按10元-50元收取案件受理费,并未规定可以按赔偿金额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因此,江苏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增加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的诉讼成本。 二、申请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涉及的申请费主要是诉讼保全费,根据该意见第六条第 (二)项的规定: (二)申请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因此,如果以保全20万计,需要缴纳的申请费为30+99000*1%+100000*0.5%=1520元 三、其他诉讼费用其他诉讼费包括的项目主要有邮寄费、鉴定费(伤残鉴定等其他鉴定项目)、公告费(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该意见第十一条 (一)的规定: (一)邮寄费,按照省法院苏高法[2005]1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当事人均在本市的,按当事人人数,每人预收100元;当事人在省内的,每人预收200元;当事人有一方在省外的,每人预收300元。上述费用由原告、上诉人向立案庭预交;鉴定费、公告费根据鉴定机构、公告单位的标准缴纳。以上基本上就是在江苏省内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具体法院的具体做法可能有些微出入。笔者对按赔偿金额的比例收取部分案件受理费的方法持有疑虑,这样的做法似乎与最高院的规定有所出入。按照江苏高院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费收取的新规定详解江苏省内2006年4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费的收取是每件交纳50元,要求赔偿金额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则需要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根据该意见第五条第 (六)项的规定缴纳该部分案件受理费: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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