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非纸质合同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收集合同订立过程中和履行过程中的文书、资料、来往函件等证据材料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存在、合同的约定以及履行情况等,非纸质合同一般泛指口头合同。 2、电子合同,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以数据电文的方式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合同。签署各方都经过实名认证,并且采用了可靠电子签名技术进行签署的电子合同,具备了和纸质合同以及手写签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电子合同是书面合同的一种,经过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