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约车罚款新政策 |
释义 | 网约车罚款新政策为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近日公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根据新修改的暂行办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而在原暂行办法中,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修改的暂行办法,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罚款规定。 据了解,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印发实施。决定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下调“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此次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旨在落实决定要求。 法律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对每一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服务车辆与线下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不一致;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止点未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五)未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和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信息共享,或者未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造成弃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吊销相关许可。 第三十六条网络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按每起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非法收费;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进行打击报复的。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吊销或者撤销从业资格证。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通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非法使用或者泄露车主、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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