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房数租,按照下列顺序确定谁获得租赁权: 一、如果有一方先占有租出租屋的,则推定先占用房屋的一方获得租赁权。 二、如果各方都没有占有出租屋的,则推定先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一方获得租赁。 三、如果各方既没有占有出租屋,也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推定租赁合同成立在先的一方获得租赁权。 对于其他无法承租房屋的租客,房东应当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未到房东出售房屋是否违约 租赁期未到房东出售房屋不是违约。因为在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房东以卖房为由将承租人赶走,则房东的行为构成违约,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房东违约的损失赔偿。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卖方一房多卖时谁可以得到房产 发生房主一房多卖,且合同均有效,买方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按以下顺序履行买卖合同: 1、优先履行已经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确定其归属,如果几份买卖合同中,有一份不但签订且已经过户完毕,无特殊情况,应优先履行该份合同。 2、均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如果有一方已合法占有房屋,应认定履行已合法占有房屋那一方的买卖合同。 3、都未过户,也都未实际占有,应综合考虑实际付款数额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