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如果被保险人对理赔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诉要求重新核定或调查。如果保险公司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或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对于不予承保或者不予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 2.《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认为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等义务的,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民法典》第九十六条: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争议进行处理。 总之,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应及时了解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公司的理赔规定,如对理赔结果不满意,应坚持维权,通过申诉、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