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武汉 医疗保险报销 比例分为以下四项: 1、普通门诊医疗费提高到300元及以下的费用报销30%,将 居民医疗保险 门诊费报销额度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 2、居民 医疗保险基金 对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报销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由报销86%,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89%,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报销92%。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比例分别为82%、85%、88%。 3、由城镇职工 大额医疗保险 基金和参保人按现行的大额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分担10万元到20万元的住院费,超过20万元继续执行现行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 4、参加武汉市城镇 基本医疗保险 并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同时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2%。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