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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房屋征收
释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拆迁是不是该拆就拆
    这个答案是否定的,国有土地上的征收拆迁应当遵守相应的程序。首先,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的征收范围进行审查。然后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在根据公众意见将补偿方案修改之后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相关的政府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最终作出征收决定,附带补偿方案,依据征收决定实施征收拆迁。
    二、安置房的上市条件有哪些拆迁安置房上市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如若有国防或外交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能源等设施建设需要等情形下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拆迁可以要求补偿,补偿方式之一为给予安置房,相同地段最低1:1进行置换。比如你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300平米,征收方应提供不低于300平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予以置换。此安置房可以上市,但需要满足一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二、以安置时间起算满五年;三、补交土地收益以及享受优惠的有关规定费用等相关费用;四、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上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标准缴存到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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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