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家庭户口本上的人全部消亡的话,所承包的土地由村委会全部收回作为机动地重新分配承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故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比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只有承包户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