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欠费应该如何去补交 |
释义 | 失业保险需要由单位进行补缴,个人无法操作。补缴失业保险费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补缴失业保险费原因的情况说明; 2、补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提供补缴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 3、补缴期限超过3个月的,企业单位需提供补缴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增人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单位提供增人卡和工资审批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流程: 1、本人身份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证明。 2、报城镇个人缴交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在大厅办理缴费。 3、在确无能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按个人参保办法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但不得由个人补缴以往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如需补缴,由单位填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补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各一式三份,以单位名义补缴。 4、在1998年前应缴养老保险费而从未缴纳的从业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档案、劳动合同等)审批后,均可办理补缴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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