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评定分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投标的评定分离的法律依据是“评定分离”是将招标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可以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淡化评标专家的定标作用,打破投标人围绕评标专家开展工作的串标行为,促使投标人将主要精力放在履约表现、工程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获得市场口碑和招标主体的认可。 评定分离的步骤如下: 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初步评审。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报价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3-5家不标明顺序的定标候选人,并对推荐的各定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的事项等提出意见。 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但达到3家及以上时,评标委员会按实际数量推荐;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不足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定,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否则,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3、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黄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5、在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定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定标候选人资格的,若剩余中标候选人大于或等于3家时,招标人应继续定标;若小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综上所述,评定分离即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定标办法和要素,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综合比较定标候选人履约情况、报价情况、信用情况等因素,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确定中标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