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
释义 | 1、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进行的分类: 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和国家行为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2、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的分类: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3、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进行的分类: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主行为与从行为 4、根据行为构成要件进行的分类: (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如下: 1、必须是外部表现出来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人们的心理活动; 2、必须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在暴力威胁下的行为都不能成为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同法律事件不同之处在于它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人们有意识的自觉活动的结果。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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