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调整首付款比例及贷款最高额度 (一)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执行基准利率,最高贷款额度上调为单职工35万元,双职工70万元。 (二)对拥有一套住房,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40%,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不变,最高贷款额度上调为单职工35万元,双职工70万元。 (三)不受理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 二、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按照申请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记录的个人住房贷款笔数、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贷款次数及借款人提交的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认定。职工利用商业性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例如:商铺、写字楼等),不列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套数的计算。 三、贷款额度及还款能力测算贷款额度:职工贷款额度按购房实际需求和家庭还贷能力综合确定。最终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限制。家庭还贷能力测算: 1、收入部分: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职工单位按月补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工资收入(未缴存公积金的借款相关人)+其他收入 2、扣除部分: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家庭供养人数+其他负债月还款额。 3、收入部分减去扣除部分,剩余部分用于核定还贷能力。 四、下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揭楼盘保证金比例首次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合作的按揭楼盘开发企业,保证金比例为10%;已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过合作,信誉良好,需再次合作的按揭楼盘开发企业,保证金比例为5%。以上政策自2018年9月21日正式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