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双重,常用户口被注销,如何重新启用? |
释义 | 可以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派出所更改户口信息。双重户口可注销不需要的户口。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户籍是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信息的法律文书。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每户发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放。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户主负责申报。公民应在常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 法律分析 可以带着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更改信息。 1、对于双重户口,如果后来办的户口使用的时间较长,许多身份信息都和后办的户口相关,如房产证、银行卡、学历证书、工作档案等都是使用后办的户口信息,而后办的户口信息与他人不发生冲突,那么注销原始户口,保留后办的户口也是可以的。 2、双重户口,可以带着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不要的那一个。 3、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扩展资料: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1、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1)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2)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3)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2、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1)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2)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3、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结语 户口变更可以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进行办理。对于双重户口,若后办户口使用时间较长且信息与他人无冲突,可注销原户口,保留后办户口。若存在双重户口,可前往派出所注销不需要的户口。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记载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关于领取户口迁移证缴纳工本费项,公安部于1975年9月15日“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中已予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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