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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名买房房子归谁所有
释义
    (一)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
    (二)实际出资人为何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产权,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
    1、规避法律或者政策:
    购买房产需要一定的资格,事实购房人没有资格购买,而登记购房人具有资格购买是最常见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又想买这样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义买房。
    2、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偿还债务。有些债务人为了隐匿财产,恶意躲债,事先就把房屋登记在他人(一般是亲人)名下,给债务人和法院以自己无财产的假象。
    3、贪图便宜享受优惠:
    比如,只有具有城镇户口的在岗职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没有资格办这种贷款,于是以别人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
    4、简便手续,减少税费:
    比如,父母为了逃避将来有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房屋等等。
    (三)在法律上,借名买房中存在着诸多风险:
    1、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2、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事实购房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实践中,借名买房双方进行约定时,事实购房人认为借名与登记购房人的配偶没有关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民法典》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产被登记购房人处分(转让或抵押)或被法院执行。
    一、借名买房不受保护吗
    借名买房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应当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判断的,主要就是根据效力来进行判断。借名购买房产可能发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房屋产权登记人反悔要求收回房屋;因房屋登记人负债导致房产被查封或执行;登记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对借名购房内容不知情或不认可借名;实际所有人要处置房产时,登记产权人不配合或找不到;其他政策法律风险等。
    房屋属于不动产,按《民法典》规定以登记为准认定所有权归属。这是硬性的法律规定,基于这个原因,在不改变登记产权的情况下,没有什么文件能绝对避免上述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借名买房应当保留以下的证据
    (一)双方的借名买房协议;
    (二)在洽谈以及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保存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
    (三)房产的具体出资情况的证据,例如银行的转账记录、线上的汇款记录等证据;
    (四)相关的证人证言。
    针对借名购房行为存在的风险,二中院法官建议借名者不要借名购买保障性住房。对于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借名购房人,借名人与登记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对出资、房屋的产权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必要时可对协议进行公证。出资人在支付房款时留存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等证据,以防在没有书面协议或房屋登记人对借名买房不予认可时,出资人可以此为依据向对方主张债权、减少损失。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对于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借名购房人,借名人与登记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对出资、房屋的产权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必要时可对协议进行公证。
    出资人在支付房款时留存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等证据,以防在没有书面协议或房屋登记人对借名买房不予认可时,出资人可以此为依据向对方主张债权、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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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