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创业者设立公司后,一些不规范不正确的经营行为的财力行为,可能造成公司债务由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的法律后果。 (1)投资不记入注册资本; (2)账册记载注册资本为零; (3)抽逃注册资本; (4)滥用公司控制权损害债权人利益; (5)公司人格混同; (6)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混同; (7)公司倒闭时无偿占有公司财力或者不依法保护公司财产; (8)公司倒闭时隐匿公司财产; (9)不依法清算或者非法清算虚假清算; (10)隐瞒经济纠纷事实非法注销; (11)拒不交出账册或者公司账册丢失或者无账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终结破产、强制清算的。 (12)其他导致公司违法或者过失导致公司倘使能力下降,损害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行为。 创业者投资经营中,依法保持设立公司的财产独立,尊重企业的法律人格,也是保持公司和个人商誉的重要行为,自然可以避免为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达成创业保护的目的。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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