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持卡使用? |
释义 | 住房公积金有卡的,公积金卡是由单位人事部向公司申请办理公积金卡,由公司代办申领公积金卡事宜。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各缴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公积金有卡吗 公积金有卡的,是单位统一给员工办理的。公积金卡的主要作用是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和提取公积金,跟办理公积金转移无关。公积金联名卡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服务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目的,与商业银行合作发放,具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账户查询和银行借记卡多种功能的银行卡,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从2013年3月25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需再通过单位,即可以个人名义去银行直接申领具有借记卡功能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能执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执行。具体分析如下:1、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或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储备金,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适用范围上受严格限制。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不宜轻易执行。2、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民生,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执行法院应确保住房公积金对案涉当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审慎原则,依法妥善处理。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这个问题一直持有审慎态度,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对于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就目前而言,只有被执行人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能提吗 满足条件可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可以代缴吗 随着房价的日益上涨,很多人觉得买房太贵,商贷利息太多,而想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公司代缴这种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住房公积金可以退吗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退的,当然这里的“退”指的是提取出来。具体流程如下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该内容由 王密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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