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双方谈话录音一般不犯法,只要录音者并没有把录音用于犯罪途径,比如,用录音去诈骗,或是用来威胁被录音的人的家人等。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根据2002年4月1日最高法院新出台的规定,扩大了合法录音证据的范围,将违法证据限定为采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此类不合法证据包括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等。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