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电子商务中,作者、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消费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由于都涉及到利益问题,都受到著作权保护。当发现存在可能侵犯著作权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任何权能,或发表权、复制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传播权等任何可以带来利益的权利,拥有著作权的原作者可以依法将涉嫌的作品告上法庭。国务院针对著作权法制定了新的法律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定了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与交易,保护了著作权人和著作邻接权人的利益,不受到外在隐患的影响。电子商务需要切实的网络技术服务经营人,这是一个十分谨慎的位置,信息泄露,第一个突破口便是这里。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到侵权责任法的限制,预防知识产权的泄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