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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要求是什么?
释义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需要满足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且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等条件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不是不允许过户,但条件较为严格。购买商品房不满2年就出售产生的税费较多。经济适用房和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集资房只能由单位职工购买,且只能用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法律分析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房不是不允许过户,只不过条件比较严格。其实不仅是经济适用房,为了遏制炒房现象,购买的商品房不满2年就出售的话,产生的税费也是比较多的。具体到经济适用房,正常情况下买经济适用房的都应该是住房有困难的。
    一、什么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各地的经济条件有很大差别,上述规定的条件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还要参见各地的规定和政策。
    二、集资房属于什么房产性质
    集资房是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集资房一般只能由单位的职工购买,有剩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结语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需要满足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低收入标准等条件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同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也需要符合各地的规定和政策。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只能由单位的职工购买,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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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0: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