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外地户口:购房人为外省市户口有三年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的,同本市户口若购房人没有三年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的,但买完房补办的,必须先交三年的房产税后,等上海市居住证满三年后可退还。 减免政策如下: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该居民家庭第2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少有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头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少有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少有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此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核心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少有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